民政部近日印发《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地名命名、更名后,应当按照规定备案、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所属政区、位置描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等。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名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受理地名备案,负责备案审查和公告发布工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发现报送或者受理备案主体不正确、备案材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或者补充备案材料;报送和受理备案主体正确、材料齐备合规的即为备案。
办法还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监督检查,督促地名批准机关按时报送备案。有权受理备案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地名批准机关未按时报送备案的,应进行督促提醒。经提醒仍不报送备案的,由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该批准机关,限期报送。地名批准机关为其他有关部门的,有权受理备案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要求,地名公告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途径发布,并在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