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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度荒年(十九)

时间:2016-07-13 16:34     来源:荆门晚报     作者:赵富林    点击:

赋予生产小队更多的自主权
《中央十二条》指出:“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应该主要归生产队,公社和作为公社派出机关的管理区(生产大队)不要统得过死,不要乱加干涉。”这里的生产队指的是小队。《中央十二条》明确指出了大队、管理区、公社不要统得过死,致使小队没有更多的自主权,影响了小队的积极性。
1961年3月27日,县委书记处开了一天会,讨论政策落实问题,即:小队之间的差别、社员之间的差别和粮食三定到小队问题。经过讨论,大家认识到,过去平均主义思想严重,不照顾社员之间、小队之间的差别,什么事都一拉平,结果先进的不积极,落后的等平调,群众消极怠工。
因此,县委明确,改变队与队分配“一拉平”的做法,采取大队对小队、去冬对夏粮、今春对全年生产实行“三包”(包面积、包工、包产)一奖制,各小队生产优劣与分配多少挂钩。
4月1日晚,我在沈集参加生产队会计会,座谈粮食三定到小队和照顾小队之间的差别问题,大家都同意富队社员可以多得,并提出在包产上实行以下办法:(一)降低包产指标;(二)包死产量,全奖全赔;(三)以产付酬,超产部分增加分值;(四)改变粮食全部按人头分的供给制,实行“人六(基本口粮)劳四(按工分分配)”分配制,做到劳动工分既值钱又值粮。由于过去工分不值钱、不值粮,社员形象地说:出门无方向(不知道干啥),进门无主张(没钱,没米),坐得吃(供给制),睡得想(1957年好),没有吃的找队长。
扩大农民自营地
1960年底,县委及时落实《中央十二条》中指出的“社员自留地上收获的农产品,不计入分配产量,不顶口粮,不计征购,归社员个人支配”的精神,在全县范围内,扩大农民自营地,每户分配自留地3—5分、度荒地3—5分、饲料地3—5分,合起来有一亩多。号召并帮助农民发展家庭副业,如养猪、养鸡、养兔、搞编织等,让群众能放开手脚自找门路,以补充食物。
1961年5月2日,我和沈集公社副书记刘士春等同志到麻城公社中山大队(现掇刀区麻城镇中山村)三队调研,这是一个红旗队,副业生产搞得有声有色,全队25户已养猪31头,户户都养了兔子,收入很可观。社员有了自营地,又允许发展家庭副业,他们便在自营地里、家庭副业上下功夫,总是起早摸黑,烈日雨天不停地干。农民高兴地说:“1957年的政策又回来了。”
缩小公社规模
1961年4月28日,全县生产大队支部书记以上会议上,按照《中央十二条》和省、地委要求,经过大会讨论,县委决定调整全县公社规模,具体是:撤销原13个公社(含1960年4月组建的漳河公社),恢复12个区建制,区成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上传下达,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将原公社下设的管理区改为人民公社(也是乡一级行政政权组织),全县共有64个,公社管委会就是乡人民委员会,行使乡人民委员会的职权,同时行使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经营职权,直接指挥各生产大队的生产经营。公社社长就是乡长,这次变更,缩小了公社规模,从体制上对“共产风”、瞎指挥风起到了遏制作用。这一体制一直沿用到1983年公社体制结束。
抓分配促生产
每年到夏收、秋收季节,生产大队就开始搞分配,一般夏季是预分,秋季才是全年实分。几年来吃大锅饭的分配形式,打击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但如何解决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都没有一个好的办法。1961年上半年,旱灾在持续发展,食堂停办后,群众格外关心分配问题,很多群众认为食堂取消了,分配应该有新的变化。县委也要求在6月底以前集中力量抓好夏收分配,县领导和工作队到农村,按照《中央十二条》、《农业六十条》、《省委十项措施》要求,做好指导帮助。这一段时间,我每到一个生产队,都与干部群众讨论夏收分配问题。
1961年5月22日,我和工作队朱远福等同志到沈集公社的公益大队(现沙洋县沈集镇公平村)搞夏收分配试点,这个大队实行的是基本劳动日和基本口粮相挂钩,按“人六劳四”分配的办法,具体是:发动群众,核实产量,清理工分,多劳多得,而且还评定好坏典型,以提高群众觉悟。社员很高兴。(下期:我向荆州地委书记处书记杨春亭汇报秋收分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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