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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法治中国”年

时间:2015-02-10 10:38     来源:http://www.qstheory.cn/     作者:佚名    点击:

    2014是法治中国年,每一个国人都不会怀疑这一点。尽管自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的脚步从来没有停止过,但近一年以来,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标志,“法治”再次成为年度热词,接下来,小编就为您盘点2014“法治中国”十大热词。

 

热词一:依宪执政

 

年度回顾:

    依宪执政再次被提起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进一步强调了“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重要地位。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明确“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主张是在充分肯定和继承党的最高领导人关于依宪执政重要性的历次论述基础上,对于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重要地位的权威性论断,具有理论建构和指导实践的重要意义。

点评: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今天的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呼唤宪法的精神和力量。如何让食品变得更安全,让就业“门槛”变得更少,用什么把强拆挡在门外,用什么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些现实的拷问都需要依法来予以解决。特别是随着改革步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多元多变的思想观念、难以突破的固化利益、无处不在的暗礁险滩,最大限度凝聚起全社会的改革共识,根本还是要将大家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宪法上来,统一到对宪法的尊重和信仰上来。惟此,改革进程才能稳步推进,法治的种子才能生根发芽。

    同时必须清楚,我国的依宪执政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两者存在着泾渭分明、不容混淆的根本区别。简单地将我国依宪执政类比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民主政治的实践中也没有任何现实意义。推进依宪执政,关键要克服的问题是如何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和保障。其中,如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依宪执政的关键。同时,怎样保证“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是依宪执政的题中应有之义。

   

热词二:宪法日

 

年度回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同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意识、宪法观念、宪法权威的宣传教育活动。

点评:

    “国家宪法日”不等同于“宪法宣传日”,设定这一特殊日子并不仅仅具有仪式性、象征性的意义,而是高扬依宪治国的旗帜,弘扬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效化制度和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对于夯实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凸显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营造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首先在于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法之统帅、法律之母,宪法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活动准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其次在于宪法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宪法意识的培育。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凝聚了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此外,还在于宪法作为“法中之法”具有法律位阶的最高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条文内容的高度抽象性、概括性,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来认识其特殊的法律功能。

    通过制度性的仪式,让人们感受更为具象、清晰的宪法,是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让人们都来读一读宪法,都来感受一下这份“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的正大庄严,都来体味一下这部治国安邦总章程的恢宏内涵,从中找到并理解自己的生活映像,有助于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思维,夯实法治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宪法日”不仅是普法日、学法日,更要成为懂法日、敬法日。

   

热词三:法治政府

 

年度回顾: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点评:

    政府是法治建设、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无论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工作总抓手,还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以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工作新16字方针,都突出彰显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分量。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建成法治政府,决定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成败。各级政府必须将依法行政作为基本准则,将建设法治政府作为重要任务,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保证宪法法律在政府工作领域全面正确实施。

    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应对各种矛盾风险挑战,迫切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深层次矛盾。政府需要以法治的理念、体制、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依靠法治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建设法治政府,使命光荣,任重道远。 

   

热词四:清理党内法规

 

年度回顾:

    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经过两年时间的集中清理,通过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000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筛查,共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适时进行修改。对于清理出来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统一采取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等三种处理方式。

点评:

    党内法规是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党章是党内生活的最高准则。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该严格遵守党的法规。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许多过去无可挑剔的党内法规制度已经变的不太适合时代的需要。对于这些法律规章,我们不能墨守成规,更不能拘泥不化,这次清理党内法规制度,就很好地体现了我党对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视。任何事物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中国共产党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制定适应时代的、正确的方针、政策、路线。一个国家想要长治久安,永葆活力,必须加强制度建设。而我国的制度建设应该从改革党内法规开始,然后到行政法规废旧立新,最后再到一般法律。

    清理党内法规制度,增添新的规章制度,能够完善党纪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只有科学合理的法规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永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和纪律性。显而易见,清理党内法规制度对当前的全党来说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对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是必不可少的!  

   

热词五:死刑改革

 

年度回顾: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和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这使得我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这一次,如果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进一步降至46个。其中,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死刑罪名的取消,尤为引人关注。因为,曾成杰案、吴英案等都曾引发过舆论热烈讨论,越来越获得公众认同的一个观念是,非暴力犯罪要慎用死刑。

 点评:

    让罪犯得到合理、公正的惩罚,既不放大也不缩小,更能体现法治的真义。上一次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有论者称之为“生命权重于财产权”;此番再度取消9个死刑罪名,进一步压缩了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的范围,而且不再局限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这无疑是法治的进步。取消这些死刑罪名,不仅因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也因为逐步取消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早就是世界的潮流。

    如学者所言,死刑是公正而不人道的。死刑能否废除,取决于民族心理对于公正感与人道发生冲突时的取舍。即便我们暂时不能废除死刑,但至少可以从非暴力犯罪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渐削减死刑罪名。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提倡废除死刑的同时,要求那些还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何谓“最严重的罪行”,在我们的国家,不同的时期肯定会有不同的理解——集资诈骗罪可以取消死刑,贪污罪取消死刑则很难获得认同。因此,取消死刑注定是一个渐进实施的过程。

    减少死刑罪名无损于法治的威慑力,相反,这是四中全会“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极其重要的“科学立法”精神的彰显。死刑绝不是越多越有威慑力,更不是越多越有善治效果。死刑一旦执行就将无可挽回,错案冤案又绝非罕见。科学立法要重视立法惩戒犯罪的效果,也要重视惩戒犯罪的手段。生命至上的立法理念,不仅要体现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之类的立法项目中,同样应该体现在慎用死刑的立法原则里。

   

热词六:“民告官”不再难

 

年度回顾:

    行政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1989年,行政诉讼法制定出台,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多年来,面对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人们反映强烈。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

点评:

    “民”与“官”对簿公堂,不仅是对“民不与官斗”的传统思维的挑战,更是出于对国家法律的尊崇与信任。毋庸讳言,“民告官”本身就存在不小压力与难度,因此,很多人不仅对公正裁决充满期待,同时也对法院能否秉公执法心存疑虑。“民告官”之所以知易行难,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保护和权力干扰时常干扰法院审判,其根源则是,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等方面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在此背景中,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的事时有发生,而由地方法院审理本地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也难免会心存顾虑,甚至是因为害怕“得罪人”而影响判决结果。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将越来越多,行政机关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去应对纠纷,不仅直接关系到部门形象,而且将深刻影响依法治国的实际进程。只有确保行政诉讼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公众才更能够从行政诉讼中感受到法治的公正与公平,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因此也更加有保障。

    当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各类司法案件中,行政诉讼领域无疑最为引人关注,这不仅是因为其“民告官”的性质,更是因为诉讼过程难免会受到各种干预,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平正义因此显得更加意义非凡。

   

热词七:反腐法治化

 

年度回顾:

    四中全会闭幕后紧接着召开中纪委四次全会,反腐主题与法治主题密切关联,意味着中国反腐正在迈向法治化。一个最新的佐证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5000元、5万元、10万元等具体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等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保留适用死刑。

点评: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腐败现象面积广、规模大、存量多的特征不是旦夕之间形成的,也不会短期内得到改变。历史经验和社会规律告诉我们,对顽固的消极腐败现象,即使施以雷霆万钧之力,出现强烈的震撼效果,也不要幻想毕其功于一役或一劳永逸,而是稍有松动即会出现回潮。铁腕反腐开弓没有回头箭,行百里者半九十,不能有丝毫的自满和松懈,否则会功亏一篑。长远看,只有建设保证廉洁政治的制度环境,腐败现象才能得到根本治理。

    保证廉洁政治理应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价值取向和必然收效,所以反腐与改革相辅相成,反腐为改革创造条件,也需要改革为从根本上反腐提供健全、充分、有效的制度资源。通过改革,给权力戴上公开、透明、规范的紧箍,不给掌权官员以滥权机会,彻底清除腐败现象滋生土壤,是阻止腐败大规模反弹回潮的治本之策。应注意防止因铁腕反腐的效果显著而陷入查办案件的路径依赖,忽略或怠于通过改革,实现反腐法治化、制度化,标本兼治的倾向。

   

热词八:信访改革

 

年度回顾:

    2014年2月25日,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分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健全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工作机制、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分20条。

点评:

    在多年实践中,信访制度的运转常常被扭曲。“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误读在信访者中广泛存在,“一票否决”带来的压力传导机制也让地方干部不堪其重。

    改变这一局面,不是要弱化信访制度,而是要加强信访改革。不断完善信访功能,拓展信访渠道,不但可以“堂前击鼓”,还能“网上鸣冤”,让群众不必付出奔波之苦便能反映情况,不必四处求告就能解决问题。这些都是信访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对信访工作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让各级领导干部真正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扭转压力传导方向,变“上访”为“下访”、变“信访”为“接访”。《意见》提出“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并把接访下访作为直接联系群众的重要制度,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的最低接访时间,正是对问题的回应,也是对以往有效经验的总结。

    说到倾听群众声音,信访制度的推动者毛泽东同志堪称楷模。1950年5月上旬,他回了将近80封群众来信,仅5月7日一天就回了18封。第二年6月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为新中国的信访制度划定了起点。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信访制度理应与时俱进,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会变、保障群众利益的根本不会丢。只有这样,才能以创新激发制度的潜力,真正为国家发展、社会和谐、民生幸福助力。

   

热词九:疑案重审

 

年度回顾:

    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做出再审判决,撤销内蒙古高院1996年做出的关于呼格吉勒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年对呼格吉勒图案做出的一审刑事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点评:

    仅仅就事论事、理性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有三大原因:第一,行政干预。很多冤案、错案都是源于司法不独立,领导权大于法,“限期破案”的批示、“此人必办”的指令,让司法程序脱离了法治轨道,而“替罪羊”则成了最可悲的代名词。第二,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顽疾可谓根深蒂固,尽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刑讯逼供”触犯刑律,但以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口供和证言,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且不受法律制裁。第三,司法素质。一些司法办案人员法律素质较低、业务能力不强,立功心切、好大喜功,在办案中抱着“疑罪从有”的观念,草草了案、草菅人命,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虽然媒体关注个案,可以使得个别冤案得以平反,但是媒体毕竟只是“非主流”,无法主宰司法判案的“主流”大军。只有司法机关正视司法弊端,推进司法独立,深化法治改革,建立严厉的错案必纠和终身问责机制,才能加大司法与干扰的隔离力度,增强司法机关抵御外界不正当干扰的能力,确保司法人员守住法律底线,慎用手中司法权力,推动法治不断抵达正义彼岸。

   

热词十:惩治网络谣言

 

年度回顾:

    4月和11月,“秦火火”和“立二拆四”分别以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4年。对网络“大谣”的打击、抓捕和审判都是通过严格的法治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部门通过媒体对外公布案件进展;对“大谣”的定罪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此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一批传播谣言的互联网站进行查处,31家谣言信息较为集中、没有采取管理措施的网站被关停整改。

点评:

    网络谣言已经成为网络世界里的超级病毒,极易刺激一些网民的阴暗心理,对人们的是非判断、诚信观念、道德品质以及资讯需求、审美情趣、文化心态等都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早在2005年,中国精神文明网等多家网站联合开展“网络十大不文明行为征集与评选活动”,10万多人参加投票,“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成为网民反映最强烈的“网络十大不文明行为”之首。

    对于某些网民来说,网络谣言正如尼古丁之于烟民,会产生一种深深的依赖症。因此,治理网络谣言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而应坚持标本兼治。首先,这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网络谣言的性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以及管理的主体、程序、监督等都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定。其次,要靠广大网民守法自律,文明上网,不信谣,不传谣。对受到网络谣言蒙蔽的人来说,相关部门应善于在第一时间积极回应,披露真相,曝晒“造谣者”的用心,让其臭名远扬。再次,对网站而言,应加强自律、严把关口,强化信息发布管理,不给网络谣言提供传播渠道。同时,网上治谣要想真正取得长效,更要依法管理,追究造谣者责任,鼓励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言以蔽之,要彻底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不仅有赖于法律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更有赖于社会透明度的增强和广大网民素养的提升。

   

附录:2014年度法治中国建设大事记

1月7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3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力。

5月23日

    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在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6月6日

    中共中央全面深化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强调,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都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试点工作要在中央层面顶层设计和政策指导下进行,改革具体步骤和工作措施,鼓励试点地方积极探索、总结经验。

6月27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沈阳、厦门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7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有关情况。改革纲要针对8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提出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

9月30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文件稿提请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

10月20至23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将于在北京召开。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也是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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