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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关键词(9)

时间:2014-01-08 16:52     来源:http://www.qstheory.cn/     作者:佚名    点击: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决定》摘录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查看原文>>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 。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

  ·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新举措。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查看原文>>

  公平正义是根本追求

  《决定》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

  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详细]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关键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详细]

  本轮司法改革是一次深层次的体制机制改革,意味着我国的司法体制将发生一系列变化,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机制将得以建立,各级人民法院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坚持依法办事将有制度保障。这种体制变革必然不断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详细]  

  改革亮点之去地方化

  司法是国家司法,更加注重法治的统一和权威。所以,去地方化,减少地方对司法的干预是应有之义。《决定》明确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样改革的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详细]

  目前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事任命以及经费、办公场所保障都受制于同级的党政机关,这样,地方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时候难免会受到影响。改革有利于解除地方司法机关的种种顾虑,也有利于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因此可以说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改革。[详细]

  不论是“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还是“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探索,其目的均在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同样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详细]

  改革亮点之去行政化

  《决定》提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这些内容总括起来,就是去行政化。

  多年来,司法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就是权力运行机制越来越行政化,导致案件处理权责不一致,缺乏效率。用行政化方式和程序处理司法案件的做法,违背了司法的客观规律,必须改革。

  现行体制中,虽然案件在法律文书上是有司法官署名,但实际上行政化的运行机制使得案件处理结果与办案人员没有很直接的关系。所以,一旦需要承担错案责任,追究责任主体就显得模糊。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有利于落实责任,把案件办理的主体和权力明确起来,有助于法官和检察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负责。[详细]

  改革亮点之严防冤假错案

  《决定》强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冤案一般是指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诉的刑事案件;假案一般是指司法人员栽赃陷害或者当事人替人入罪的刑事案件。错案的产生,既有特定历史时期的客观原因,也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错案对司法公正的损害最大,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最大。最高人民法院21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这是三中全会提出司法体制改革后最及时最大尺度的审判制度改革举措。 [详细]

  实践表明,冤假错案的出现,在形式上可以有种种不同,但在本质上就是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可靠性。重口供轻证据必然会走上逼供讯的邪路,重口供轻证据裁判也必然是制造冤假错案的渊薮。错误的执法理念和司法观念,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只有彻底纠正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才能消除冤假错案再次发生的现实危险。 [详细]

  改革亮点之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意味着在我国已经存在58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将寿终正寝。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跟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建设法治中国的整体理念是完全一致的,是对公众意见的一个回应,也是顺应民意的一个重大举措。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正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在建立之初,劳动教养制度兼有教育矫治和收容安置功能。“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制度基本停止实施。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的审批、管理、期限和监督等问题。[详细]

  劳教制度虽然在历史上发挥过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饱受诟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对象扩大化、容易被地方执法机关滥用、侵犯人权等一系列问题,最严重的就是未经法院审判就长时间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无论是从保障人权的必要性还是从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来看,都有必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详细]

 

  全面深化改革是新时期决定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必将在中国历史上产生根本和长远的影响。这不仅在于它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一份科学指南和行动纲领,更在于这是第一份无论在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具备法治化特征的指南和纲领。可以设想,未来之改革必定滋养于法治,未来之中国必定享誉于法治的成就,未来之人民必定受益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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