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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12-31 00:00     来源:     作者:    点击: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社文发[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分类指导东、中、西部和城乡基层文化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上水平,文化部、财政部“十二五”期间将共同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按照公益性、均等性、基本性、便利性的要求,在全国创建一批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项目,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创建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挥典型的示范、影响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整合、集成“十一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好地研究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文化、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把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现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等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落实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申报工作。根据申报标准和相关要求,原则上每省(区、市)1个创建示范区名额(候选名额不超过2个),2个创建示范项目名额(候选名额不超过4个)。经专家委员会审核达不到申报要求的省份名额空缺。

请各地文化、财政厅(局)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省(区、市)第一批示范区(项目)创建申报工作,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的推荐函、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申报书、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建设规划、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方案,以及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情况的光盘(限15分钟以内)、各申报单位负责人介绍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情况的报告(包括配合使用的PPT),报送至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部社会文化司)。逾期将视为主动放弃,不再受理。

联 系 人:白雪华 钟 华

联系电话:010—59881740 59881741

传   真:010—59881776

电子邮箱:swswhg@yahoo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

2.《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

3.《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申报书》

4.《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申报书》

文化部 财政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方案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今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10年文化工作要点》提出的“建立若干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影响和带动作用,分类指导东、中、西部和城乡基层文化建设”的要求,努力探索“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的工作方式,结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文化部、财政部拟将共同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以下简称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出发点,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全民为服务对象,以基层特别是农村为重点,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在全国创建一批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充分通过发挥典型的示范、影响和带动作用,调动各地政府的积极性,集成、整合、提升“十一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成果,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广覆盖、高效能转变。

二、基本做法

(一)按照创建标准要求,确定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性意义的地区和项目,着力解决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能力和服务能力,积极探索不同类型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模式,以及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和模式。

(二)与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相结合,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工作针对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我国区域差异、城乡差异的具体实际,结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设工作,对涉及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和具体解决方案,形成一系列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手段和措施,努力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开展制度设计研究是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度设计研究成果是示范区(项目)验收的前置条件。示范区(项目)应承担课题研究任务,成为课题研究的实践基地,深化推动课题研究,使之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课题研究应紧密结合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进行,为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之提供理论指导和政策支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科学发展。

(三)与全国文化先进单位评选表彰和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评估定级工作相衔接。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和工作内容展开,着重推动突出困难和问题的解决,通过规划管理和创建过程,引导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有序推进。鼓励地方探索经验,形成典型和特色,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和工作要求与创建全国文化先进单位和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评估定级等工作有机统一、相互衔接。

三、创建原则

科学规划、突出重点。落实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既有长远的发展目标,又有近期实施的统筹安排和具体措施,既有整体规划,又有重点攻关,集中力量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制度建设、机制创新。结合实践,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度设计研究,充分发挥理论引领和专家的指导作用,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文化自身发展规律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新机制。

统筹城乡、突出特色。按照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从满足基层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的文化需求出发,密切结合当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优势,注意城乡统筹城乡,探索各具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模式。

保证基本、惠及全民。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积极探索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的路径、方式、方法,调动全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加强合作、共建共享。按“政府组织,专家指导,公众参与,多方兴办”的工作方式,通过多部门协调联动和政策配套,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作用,共同参与示范区(项目)建设。

四、创建类型和申报基本条件

(一)创建类型。

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结合当地实际,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在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如何形成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广覆盖、高效能,为构建基本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实践示范和制度建设经验。

2.“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某一方面、某一构成要素进行探索,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组成方面提供实践示范和制度建设经验。

(二)申报主体。

示范区的申报主体:地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省直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为主。

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地级市(区)文化管理部门(含省直辖的县级文化管理部门)为主。

(三)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申报基本条件为:文化工作基础较好;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突出成绩;制度设计研究取得一定成果;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综合示范带动作用。

申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的申报基本条件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较好;在某一方面积极探索并取得显著成效,对推动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产生较大影响;具有较强的典型性、示范性,形成较为成功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五、重点任务和重点创建内容

(一)重点任务

1.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具有地区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状况,在分析优势条件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重点,提出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规划和目标,制定支持和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办法,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力争取得有全国示范意义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建立符合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2.整体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共建共享。以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为平台,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和项目有效整合,实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共建共享,形成综合、系统、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体现便民惠民,提高整体服务能力,发挥综合效益。

3.深化改革,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体系。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推动形成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公共文化服务的人、财、物保障机制,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和供给保障机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估与考核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激励机制等。

4.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实行“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重,加强以管理和服务为核心的“软件”建设,在“管好”、“用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利用率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

(二)重点创建内容

1.建立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以大型公共文化设施为骨干,以县、乡(镇)和社区基层文化设施为基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服务人口制定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示范区千人占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面积、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设置率和覆盖率、公共文化服务的受益率等指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进水平。整合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实现资源共享、联合服务,使公共文化设施整体效益得到发挥。

2.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资金和技术保障体系。建立公共文化专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聘任制度,公共文化专业人才、志愿者、业余文化骨干三支队伍健全。加大投入力度,改进投入方式,建立起稳定高效的公益性文化事业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设备配置标准(含公共图书馆购书费标准),按照标准落实资金,配备技术设备并培训技术人员。建立公共文化远程服务网络。公共文化服务的人、财、物得到基本保障。

3.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产品服务供给体系。建立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反馈机制,以及城乡群众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及量化指标,明确公共文化资源供给主体、方式、渠道并已经落实。公共文化机构实行经常性开放和免费服务,有针对性地设立和实施重大文化惠民项目,群众文化活动常态化,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进水平,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逐步做到凡适合面向市场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都可以从市场招标购买,把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从文化系统的“内循环”转变为市场的“大循环”。

4.建立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组织指导专业发展与行业自律、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体系。建立政府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专家咨询制度、公共文化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制度。

5.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建立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共文化机构、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实施,制定并实施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服务标准和评估标准(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机制及“公共文化服务居民满意指数”),形成政府、社会、服务群体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

6.建立制度设计成果资源共享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加以宣传和推广。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六、创建标准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用地指标、评估定级标准等为遵循,制定具体创建标准。

在《创建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形成《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对各个创建单位进行审查验收。

七、创建周期

创建周期为2年。从2011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示范区(项目)申报、创建、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命名颁牌。2012年、2014年、2016年分别公布第一、二、三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命名名单。

八、创建示范区(项目)评定程序

创建示范区评定采取地方人民政府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

创建示范项目评定采取地方文化行政部门主动申报的办法,经省级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由文化部财政部批准确定。

(一)申报。根据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参照文化部、财政部制定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申报创建示范区(项目)。每批每省申报创建示范区候选名额不超过2个,申报创建示范项目候选名额不超过4个。

(二)评审。文化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各地申报的创建示范区(项目)进行论证和初评审,提出创建名单。

(三)确定。文化部、财政部根据评审结果,考虑区域、结构、代表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创建资格名单并公示。

(四)验收和公示。列入资格名单的创建单位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开展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两年后,文化部组织专家委员根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验收标准》,对各个创建单位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最终名单在媒体公示七天。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创建资格命名和授牌。

(五)命名和授牌。通过验收和公示的创建示范区(项目),经文化部、财政部审批同意,命名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并授牌。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文化部、财政部将定期对已通过验收命名的示范区(项目)按照与时俱进修订的创建和验收标准进行复查,对后续工作后续保障不力、有明显退步、在一定期限内经整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示范区(项目)予以摘牌,撤消其示范区(项目)资格。

九、工作机制

(一)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为加强领导,成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文化部、财政部领导任组长,两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统筹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定创建示范区(项目)申报条件和标准;

2.审查批准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项目;

3.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协调解决示范区(项目)创建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4.对示范区(项目)创建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决定有关奖惩。

(二)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办公室

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社会文化司,负责示范区(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汇总各地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各创建示范区(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向文化部提出创建国家级示范区(项目)建议名单;

2.受领导小组委托,指导各创建示范区(项目)开展工作;

3.组织开展相关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业务和管理培训;

4.推动各地区之间、各创建示范区(项目)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5.研究总结、宣传推广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经验。

(三)专家委员会

为统筹指导示范区(项目)创建和制度设计研究工作,成立“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订创建示范区(项目)评审标准和课题研究体系;

2.受领导小组的委托,对各省(市、自治区)申报的创建国家级示范区和示范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提出意见;

3.对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进行咨询和技术指导;

4.协助开展创建示范区(项目)和课题的评估、验收等工作。

(四)地方文化、财政厅(局)

负责统筹本省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对本省申报的创建示范区(项目)进行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向文化部、财政部统一申报,并负责督促指导本省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

十、激励机制

(一)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命名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并授牌。

(二)为了鼓励和调动地方创建的积极性,中央财政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给予补助和奖励。

 附件2: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标准

示范区创建标准

东  部

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深化改革,加强城乡统筹,突出软件建设,率先建成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广覆盖、高效能转变。

一、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方面

1.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完善,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参加活动。实现市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建有文体活动室(文化广场)。

2.图书馆建设。市、县两级图书馆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公共图书馆人均占有藏书1册以上;市、县两级图书馆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1次以上;人均年增新书在0.04册次以上;人均到馆次数0.5次以上。

3.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建设。市辖两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县文化馆达到部颁二级以上标准。

4.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100%的乡镇(街道)建有单独设置的综合文化站,其设备配置、活动开展、人员配备、综合管理等达到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制定的《乡镇(街道)文化站建设标准》。

5.村(社区)文体活动室(文化广场)建设。结合村级(社区)行政组织办公场所建设,100%的行政村(社区)建设面积不低于200平米的文化活动室(中心),每个文化活动室都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6.公共电子阅览室(含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基层服务点)建设。依托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市及所辖县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100%的乡镇(街道)、社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实现全覆盖。

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

7.以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公共文化服务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实现重心下移、资源下移。积极组织城市文化行政部门和单位开展农村文化服务活动。农村和社区依托传统节日、重大庆典活动和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本省(区、市)的先进水平,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7小时。

8.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的基本文化服务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城市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农民工、老人、少年儿童和残疾人开放,设置方便残障人士以及老年人、少年儿童的活动区域和服务项目。市县两级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读区,配备设备和盲文读物。县级以上文化馆经常性组织针对上述特殊人群的各类文体活动,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文化培训等。

9.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市场,采取项目补贴、资助和政府招标采购等方式,通过集中配送、连锁服务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10.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实现免费开放。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电子阅览室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56小时。

11.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文化馆(站)、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

12.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5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每年组织8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文体活动。

13.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市、县图书馆建立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统一配送的总分馆制,实现通借通还。市、县两级图书馆、文化馆配备一台以上流动服务车,图书馆每年下基层服务次数不低于50次,文化馆每年组织流动演出12场以上,流动展览10场以上。

14.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基本形成资源丰富、技术先进、服务便捷、覆盖城乡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县县有支中心、乡乡有基层服务点,实现“村村通”;100%的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使用文化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等的资源服务。

15.依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市一级建设3个以上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库,建立网上图书馆、网上博物馆、群众活动远程指导网络。

三、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方面

16.政府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规划和政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农村和基层为重点,制定统筹城乡文化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建立政府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专家咨询制度、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制度,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协会参与、公共机构法人治理的管理模式,建立城市对农村的文化援助机制。

17.切实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文化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编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等标准,无偿划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体育馆(场)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公共文化设施门类齐全,布局合理、服务便捷。

18.以示范区建设为平台,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和项目有效整合,实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共建共享,形成综合、系统、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体现便民惠民,提高整体服务能力,发挥综合效益。

19.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形成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并落实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建设有关政策,民营文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和农民自办文化初具规模,成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补充。

四、资金、人才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方面

20.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

2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得到落实。建立完善公共文化投入保障机制,近三年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人均文化支出(按常住人口计算)高于本省平均水平。

22.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人员编制3名以上,行政村和社区有至少1名财政补贴的文化管理员(文化指导员)。

23.市级文化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70%,县级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80%。

24.县级文化单位在职员工参加脱产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

25.利用网络、声讯、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和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支撑系统,实现当地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五、公共文化服务评估方面

26.建立并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形成政府、社会、服务群体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起政府、文化和财政部门、公共文化机构、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机制。

27.实行文化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制,将服务农村、服务基层情况和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六、其他方面

28.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中,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和手段,并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29.结合具体实践,参与文化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课题研究工作,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共性问题,总结经验,并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课题报告通过专家组验收。

30.涉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的工作内容,按照部门要求达到相应标准。

31.涉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工作内容,达到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

中  部

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深化改革,加强城乡统筹,突出软件建设,初步建成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初步形成,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一、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方面

1.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完善,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参加活动。实现市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县有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建有文体活动文化室(文化广场)。

2.图书馆建设。市、县两级图书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标准;公共图书馆人均占有藏书0.6册以上;市、县两级图书馆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0.7次以上;人均年增新书在0.03册次以上;人均到馆次数0.3次以上。

3.群艺馆、文化馆建设。市辖两级群艺馆、文化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标准,县文化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标准。

4.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80%的乡镇建有单独设置的综合文化站,其设备配置、活动开展、人员配备、综合管理等达到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制定的《乡镇(街道)文化站建设标准》。

5.村(社区)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建设。80%的行政村(社区)建立面积不低于100平米的文化活动室(中心),每个文化活动室都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60%行政村建立农家书屋,藏书2000册以上。

6.公共电子阅览室(含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基层服务点)建设。依托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市及所辖县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80%的乡镇(街道)、社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

7.以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公共文化服务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实现重心下移、资源下移。积极组织城市文化部门和单位开展农村文化服务活动。农村和社区依托传统节日、重大庆典活动和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进水平,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5小时。

8.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的基本文化服务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城市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农民工、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开放,设置方便残障人士以及老年人、少年儿童的活动区域和服务项目。市县两级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读区,配备设备和盲文读物。县级以上文化馆经常性组织针对上述特殊人群的各类文体活动,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文化培训等。

9.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市场,采取项目补贴、资助和政府招标采购等方式,通过集中配送、连锁服务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10.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实现免费开放。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电子阅览室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42小时。

11.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文化馆(站)、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

12.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3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每年组织5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文体活动。

13.开展延伸服务。市、县图书馆建立总分馆制等多种模式的服务体系。市、县两级图书馆、文化馆配备一台以上流动服务车,具备开展公共文化流动服务的能力。

14.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基本形成资源丰富、技术先进、服务便捷、覆盖城乡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县县有支中心、乡乡有基层服务点,实现“村村通”;100%的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基层服务点,70%的行政村和城市社区居民可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的资源服务。

三、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方面

15.政府有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相关规划和政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农村和基层为重点,制定统筹城乡文化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建立政府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专家咨询制度、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制度,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协会参与、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的管理模式,建立城市对农村的文化援助机制。

16.切实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文化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编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等标准,无偿划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体育馆(场)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公共文化设施门类齐全,布局合理、服务便捷。

17.以示范区建设为平台,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和项目有效整合,实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共建共享,形成综合、系统、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体现便民惠民,提高整体服务能力,发挥综合效益。

18.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形成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并落实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建设有关政策,民营文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和农民自办文化初具规模,成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补充。

四、资金、人才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方面

19.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

20.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得到落实。建立完善公共文化经费投入机制,近三年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人均文化支出(按常住人口计算)高于本省平均水平。

21.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人员编制3名以上,行政村和社区有至少1名财政补贴的文化管理员(文化指导员)。

22.市级文化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70%,县级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80%。

23.县级文化单位在职员工参加脱产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

24.利用网络、声讯、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和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支撑系统,实现当地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五、公共文化服务评估方面

25.建立并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建立起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共文化机构、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机制。

26.实行文化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制,将服务农村、服务基层情况和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六、其他方面

27.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中,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和手段,并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28.结合具体实践,参与文化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课题研究工作,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共性问题,总结经验,并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课题报告通过专家组验收。

29.涉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的工作内容,按照部门要求达到相应标准。

30.涉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的达到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

西  部

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深化改革,加强城乡统筹,突出软件建设,初步建成固定设施、流动设施与数字文化阵地相结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公共文化服务持续发展的保障机制初步形成。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方面

1.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网络体系初步形成,并建成与当地人口分布和地域条件相适应的流动文化设施网络,市县两级图书馆、文化馆都具备流动文化服务能力,广大群众能够就近方便的享受公共文化服务。

2.图书馆建设。市、县两级图书馆80%达到部颁三级以上标准;公共图书馆人均占有藏书0.4册以上;市、县两级图书馆平均每册藏书年流通率0.5次以上;人均年增新书在0.02册次以上;人均到馆次数0.2次以上。

3.群艺馆、文化馆建设。市辖两级群艺馆、文化馆80%达到部颁三级以上标准,县文化馆达到部颁三级以上标准。

4.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建设。80%的乡镇建有单独设置的综合文化站,其设备配置、活动开展、人员配备、综合管理等达到发展改革委、文化部制定的《乡镇(街道)文化站建设标准》。

5.公共电子阅览室(含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基层服务点)建设。依托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市及所辖县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60%的乡镇(街道)、社区建有标准配置的公共电子阅览室。

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

6.以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公共文化服务面向基层、面向农村,实现重心下移、资源下移。积极组织城市文化部门和单位开展农村文化服务活动。农村和社区依托传统节日、重大庆典活动和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先进水平,人均参加文体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少于3小时。

7.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市场,采取项目补贴、资助和政府招标采购等方式,通过集中配送、连锁服务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公共文化产品供给问题,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8.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实现免费开放。各级公共文化设施电子阅览室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上网服务时间每周不少于42小时。

9.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文化馆(站)、博物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

10.基本实现每个行政村每月看1场以上电影、每年看2场以上戏剧或文艺演出,每年组织3次以上规模较大的群众文体活动。

1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基本形成资源丰富、技术先进、服务便捷、覆盖城乡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县县有支中心、乡乡有基层服务点,实现“村村通”;100%的基层群众可以通过基层服务点使用文化信息资源及享受数字图书馆、数字博物馆、数字美术馆的资源服务。

三、公共文化服务组织支撑方面

12.政府有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相关规划和政策,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农村和基层为重点,制定统筹城乡文化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建立政府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专家咨询制度、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营的公众参与制度,形成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协会参与、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的管理模式,建立城市对农村的文化援助机制。

13.切实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文化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编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文化馆建设标准》、《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等标准,无偿划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体育馆(场)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公共文化设施门类齐全,布局合理、服务便捷。

14.以示范区建设为平台,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和项目有效整合,实现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共建共享,形成综合、系统、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体现便民惠民,提高整体服务能力,发挥综合效益。

15.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形成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并落实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文化事业建设有关政策,民营文艺团体、民间文艺社团和农民自办文化初具规模,成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补充。

四、资金、人才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方面

16.公共文化体系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

17.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得到落实。建立完善公共文化经费投入机制,近三年财政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人均文化支出(按常住人口计算)高于本省平均水平。

18.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人员编制3名以上,行政村和社区有至少1名财政补贴的文化管理员(文化指导员)。市级文化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70%,县级文化事业单位业务人员占职工总数不低于80%。

19.县级文化单位在职员工参加脱产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文化专兼职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5天。

20.利用网络、声讯、通讯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和公共文化服务技术支撑系统,实现当地文化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五、公共文化服务评估方面

21.建立并实施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建立起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公共文化机构、重大文化项目工作考核机制。

22.实行文化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制,将服务农村、服务基层情况和群众满意度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六、其他方面

23.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程中,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和手段,并已取得显著成绩,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24.结合具体实践,参与文化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课题研究工作,针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共性问题,总结经验,并形成课题研究成果,为国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课题报告通过专家组验收。

25.涉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部门的工作内容,按照部门要求达到相应标准。

26.涉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的达到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

示范项目创建标准

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投入稳定,设施完备,队伍健全,活动丰富,服务效果显著,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此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创新性。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机制和体制、内容和形式、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有所创新。

2.导向性。具有地方特色和较强的典型性,在全省(区、市)产生广泛影响,有较大的借鉴和推广应用价值。

3.带动性。与实践紧密结合,创造了好的作法和经验,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

4.科学性。结合具体实践,承担或参与文化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度设计课题研究工作。

附件3

《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申报书》(略)

附件4

《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申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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