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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张祖传《土地证》见证荆门大变革

时间:2012-03-20 00:00     来源:     作者:刘国锋    点击:

    近日,在市档案局特约研究员高向雄的引荐下,沙洋县纪山镇全光玉、宋光英夫妇将祖传的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和1962年的《土地使用证》捐赠给市档案馆。这两张《土地证》折射了荆门县农村经济改革和行政区划变动情况,对研究农村、农业和农民工作及荆门县的区划调整情况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长38厘米、宽30厘米,上面写着全光玉的父亲全芝荣全家当时在荆门县第五区郭场乡陈家巷村拥有的土地和房屋情况,土地方面明确标出土地坐落、种类、原田地单位数等;房屋方面明确标出房屋坐落、种类、栋间数、原基地单位数等,上盖荆门县人民政府之印和县长田怀德印章。

    1962年的《土地使用证》长宽都是27厘米,上面写着全芝荣在当时的拾桥区更新人民公社更新生产大队第八生产队拥有的自留地、开荒地和宅基地情况,明确标出土地种类(自留地、开荒地、宅基地)、数量(用亩、分、厘作计量单位)、东底西底南至北至,上盖荆门县人民委员会印章和县长鲍傅汉印章。

    收藏到这两张《土地证》后,市档案馆查阅了相关资料,又和市档案局特约研究员张德宝一起考证、了解了两证的历史背景。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后,荆门县委召开县、区两级干部会议,部署土地改革工作,经过访贫问苦、扎根串连、划分阶级等步骤,没收地主的全部房屋、财产、土地,征收富农的部分财产和土地,然后连同没收的山林、湖泊、堰塘一起,分给无田地的贫农、雇农,少量的补给部分田少的中农,地主也按家庭人均数分得一份土地。1952年5月土地改革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向农民颁发《土地所有证》。1956年后开始废除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变为集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及大型农具归集体所有,统一管理。1958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废除社员自留地、自留山、自有牲畜,一切生产资料属公社所有。1959年春至1961年秋,公社财产一律下放归生产队所有,由生产小队管理,实行生产小队核算。1962年2月23日,中共荆门县委、荆门县人民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颁发土地使用证的通知》,对社员拥有的自留地、开荒地、宅基地作了明确规定。

    同一个地方,为什么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地址是“荆门县第五区郭场乡”,而1962年的《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地址是“拾桥区更新人民公社”?经考证,1953年荆门县设13个区、1个县辖镇,第五区为十里铺,郭场属第五区下辖乡之一。后经过多次撤区并乡,郭场更名更新,划归拾回桥区(拾桥区),到1958年秋农村人民公社化后,全县成立8个公社,59个管理区,1961年5月,恢复12个区的建制,管理区改为公社,更新管理区改为更新人民公社,后来经过撤区并社,更新公社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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