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高122厘米、宽68厘米、厚12厘米。一块清咸丰七年(1857)由户部批准、湖北巡抚审查,荆门直隶州正堂黄昌辅发布的整顿苛捐杂税、规范税费标准、减轻民众负担的文告碑刻,
清咸丰年间,荆门州税费征收秩序较为混乱:一是纳税物品不统一。有的以粮抵税,有的以银充税,造成标准不一,苦乐不均;二是各级各部门巧立名目,争收税费。据碑文记载,当时收费项目竟达40多种,额外征收正米数千石。“浮勒过多,民难堪命”。在这种情况下,知州黄昌辅请示省巡抚和户部同意后,发布整肃规费文告,其主要内容是:一、从咸丰七年起,一律以银交税,折粮充饷;二、多费归一,废除杂费。无论是绅士还是黎民,每石粮食定交四千八百文,取消各级各部门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浮费陋规,一并裁汰”;三、新办法和标准颁布后,广大百姓要以大局为重,积极上缴税费,以充实国库;四、自文告发布后,如发现胆敢违抗继续乱收费者,“亦严惩不贷”。当时唯恐穷乡僻壤老百姓无法知道新的政策,而使一些官吏仍然我行我素,欺世盗民,特“刊刻于石,使小民共见共阅”。
岁月如梭,斗转星移。此碑反映的事情已经过去150多年,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碑刻提到的乱收费现象似乎在现实生活中仍然能够找到它的影子,当时官吏的做法仍然值得我们反思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