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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国的制度(下)——解读楚国之七

时间:2012-11-05 00:00     来源:     作者:李云清 李湘    点击:

      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楚国的官制与周王室不同,楚国从根本上来说,是不服周王朝的王化,有他自己的一套,也显示出楚人的个性和特点。楚国的官吏制度也比较复杂,名目繁多,名称也与中原国家不同。主要有令尹(相当于中原国家的相国,除国王以外,是最大的官。左尹、右尹:令尹的副手,左排右之前)、莫敖(没有具体的职司,但莫敖可以代表楚王,其位置摆在令尹和司马之后。楚国莫敖一直是从屈氏贵族中选充,屈姓是楚国屈、景、昭三大姓之一,可见位置的重要和权势的显赫)、司马(主管国家兵权)等。  

  再来说法制,楚国的法制萌芽于立国之初,成熟于春秋中期。执法的官员,春秋称为司败,战国改称廷理。和其他任何一个王朝一样,楚国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在刑律上也有苛刻的一面,特别在刑法上,也不失酷刑之种类。楚国的刑法明目也比较繁多,计有:灭族,烹,车裂,斩,宫,刖,劓,墨,髡,笞,鞭,贯耳,梏,囚,放,没为官奴。在以上的刑法中,灭族属于株连性质,即一人有罪,株连九族。烹,就是将人活活煮死,这种刑法很少用。车裂就是将人的四肢各拴在马上,将人活活拉成几块,就是俗话说的五马分尸。斩即杀头,用斧或钺砍掉头,这是常用的一种极刑。宫就是阉割。刖是断足。劓就是将鼻子割掉。墨是在脸上或额上刺上字,再用墨染黑,永久不会消失。其他刑法较之于以上刑法,于人身伤残不大,主要是侮辱性的。

  时至迄今,还没有出土楚国完整的法律文件,从支离破碎的历史资料中得知,楚国有仆区法,即奴仆逃跑惩处法;宫禁出入法;临阵脱逃惩处法;无功受罚法;赎罪法(也就是拿钱赎罪)等。

  礼制。楚国的礼制制度相当繁琐,有外交之礼、祭祀之礼、丧葬之礼、婚嫁之礼等等。主要有以下几类:朝聘之礼,随着楚国势力的强大,由以前朝聘周王室而改为其他国家向楚国朝聘,楚国在朝聘方面的礼制与周王室一样,基本没有创新;燕飨,接待来访使者、宾客的招待仪式,入席时,乐队奏乐,席间赠送礼品,席后或进行田猎,或由主人陪伴进行其他活动;与盟,就是盟誓,当然,盟誓有的共同遵行,也有字迹未干即反盟的;贡献之礼,即下奉上之意;祭祀礼,祭祀礼对于楚国来说,是比较隆重的,如祭山川、祀祖先等,无论对仪式还是供品,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讲究,既不能篡改,也不能僭越;丧葬之礼,主要指国君死后的丧葬,而对于民间来说,丧葬礼显得并不十分重要。

(摘自《荆门日报》2012年11月4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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