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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国的制度(上)——解读楚国之六

时间:2012-10-30 00:00     来源:     作者:李云清 李湘    点击:

      一个国家,法律、规章、制度是固国之本。楚国也有适合本国利益的各项制度。田、赋、税、役、官、法、礼制,是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规范。

  作为一个国家,法规制度是治国之本,从古到今,同一道理。楚国立国之初,一切附庸于周王朝,基本没有自己的规制。楚武王自号为王后,楚国已基本摆脱周王室的绊羁,形成了一套适合自己国情的规章制度。

  首先说田制。楚国最初的田制即土地所有制是国君所有制与里社占有制、领主占有制相结合的制度,有点类似于分封制,但与周王室的分封制又有区别,就是将贵族封到里社,领主那块土地,历史上叫做食邑制。里社是楚国的基层社会组织。《史记·孔子世家》说:“(楚)昭王将以书社地七百里封孔子”。《索引》注:“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楚王以里社为单位,将土地以多种形式分赐给各级贵族,然后根据贵族的表现,楚王随时可以收回他们领有的土地。

  春秋之际,楚国开始以俸禄制代替食邑制,到了战国时期,又实行了封君制。这里“封君制”的“君”不是君王,而是一个地方的行政官员。俸禄制也好,封君制也好,就是只吃俸禄而没有土地,土地均系国有,私人不占有土地。这样,楚国的土地都是国有,个人不占有土地,就避免了吃国家俸禄的官员盘剥民间,鱼肉百姓。有一利必有一弊,有些官员俸禄高而不管事,不问民间疾苦,“工资照发,奖金照拿,百事不管”,因为这些官员没有土地,也不在民间食邑,当地经济好坏与己无关,反正自己是吃国家俸禄,同时,暗中盘剥民间的比明着剥削的更猖狂。疆域不断扩大,这种现象越严重。到了战国中期,爵位和食邑已开始脱钩,封君也可以有土地,封君的领地以“县”计算。如大家熟知的春申君黄歇就是“赐淮河地十二县”,封君对领地有行政权力,收取的俸禄要经过国家批准,也不准巧取豪夺、滥收乱要。

  赋制:楚国的备赋主要是兵赋,“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备赋的物资,大部分也是军需所用。楚国的兵赋大致分为两种,一是田赋,二是贡赋。以土地为计征对象称为田赋,方式是按土地的多寡,通过纳税的形式索取,这是楚国兵赋来源的主要部分;随着楚国势力不断地强大,有些小国成了楚国的附庸国,这些附庸国要向楚国纳赋,就相当于楚国初期向周王室贡赋一样,这是楚国兵赋的次要部分。

  税制:楚国的税收主要有三类,即田税、商税、杂派。

  田税是按土地的占有情况来征收的,山泽也包括在征收的范围,这也是楚国国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绎史》引《孙叔敖碑》记孙叔敖为令尹时“布政以道,考天象以度,敬授民时,聚藏于山……钟天地之美,收九泽之利,以殷润国家,家富人喜”。所谓“收九泽之利,以殷润国家”,实际上就是收各种土田之所产,上交给国家。

  商税分市税和关税两种。也许税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楚国的商税与现在的形式基本还是一样。市税是在市场上由政府官吏向坐商征收的税,关税则是由政府官吏或领主家臣向过往行商征收的税。楚国重农抑商,这个“抑商”,有人认为是抑制商业发展,其实不然,根据资料记载,这个“商”,是针对奸商而言,是对奸商进行抑制,通过打击奸商,从而促进商业的发展。楚国的商业是很兴旺的,因此,税收形势也比较好。对于关税,楚国是按章收取,不准暴征,安徽寿县出土的鄂君启节,上面的铭文有这么两条,一条是“见其金节则毋政(征)”,一条是“不见其金节则政(征)”,可见楚国无论是市税还是关税,在征收方面是依律而行。

  杂派与现在的摊派几乎是一脉相承,主要应建筑工程之所需。楚国的基本建设比较多,修筑宫室楼台,修建城郭,兴修水利等等,有些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有些则纯粹是取民而不还民。

  役制即徭役。春秋战国时期,徭役、兵赋、田税,构成了庶民的三大负担。楚国的徭役也是比较繁重的,一是征战多,兵役就多,这可能是老百姓最大的一项徭役。楚国从熊渠开始,到考烈王熊完,前后八百年,灭国61个,几乎年年都有战争。特别是与几个大国如郑国、晋国、吴国、越国的战争,耗费的财力不说,仅兵员的伤亡有多大,谁也无法说清,兵员从哪来?国人,老百姓。因此,说兵役是诸徭役中负担最大的,一点也不夸张。其次是杂役。比如国家建设,贵族们修建点什么,需要劳动力的,都直接从老百姓中征发。

(摘自《荆门日报》2012年10月28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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