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 2005.9.3 NO:A1版
本报讯记者梅华峰、张仕洪、通讯员沈法宣报道:昨日下午,因改判无罪的余祥林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双了256994.47元人身侵权赔偿金,此前已从雁门口镇人民政府领取了2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款。同时,余祥林自愿放弃对荆门中院的其他赔偿请求,撤回原国家赔偿申请。
今年39岁的佘祥林,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8年6月5日因被指控犯殳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今年 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回到家中,至此,余祥林蒙冤入狱已达4009天。4月13日,京山县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佘祥林无罪,当庭释放(本报4月14日A1、B2t曾报道)。
5月10日,余祥林向荆门中院提出6项国家赔偿申请,总计金额为437万元。8月31日,荆门中院、京山县有关领导前往雁门口镇政府,与佘祥林、其兄余锁林及委托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
9月2日下午,余祥林在其代理律师周峰、兄长余锁林和弟弟余梅林的陪同下,来到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了《赔偿决定书》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一名法官和财务人员到银行为余祥林开设专户,并立即转账将赔偿款一次性支付给余祥林。余祥林在领取赔偿款以后,对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表示满意,并表示开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