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 2007.8.15 NO:36版
本报讯(特约记者荆生通讯员季东)庇护他人开赌场,2个月收取“安全费”8万余元。昨日获悉,原京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现年44岁的查某,案发前是京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荆门市东宝区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查某任京山永隆派出所所长期间允许余某(因赌博罪已被判刑3年)在永隆开设赌场,但余某每天要交1500元“安全费”。当年10月底.余某的赌场开张后,荆门、潜江、汉川、洪湖等地的赌徒闻风而至,大肆参赌。余某公开向参赌人员“打水”(即按赢利10%的比例抽头),并表明“水费”中含有“安全费”。
余某开赌场一事被群众举报到派出所后,所内民警纷纷要求查处,但查某拖延不办。后见不好拖下去,查某竟与余某约定“抓假赌”。由余某安排几名手下假装赌博,查某调集全所民警赶到,仅抓得10多名假赌徒。进行罚款后,查某就将这些人全部放了。此后,再有人反映辖区有赌场存在,查某都指示稍后再查处。
余某永隆开设赌场近2个月,查某从中收得82500元“安全费”。2006年6月,查某事发被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