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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原告申请专利早8天 荆门一企业避免损失50万元

时间:2007-08-02 00:00     来源:     作者:李新龙 许耀文 朱举洪    点击:

湖北日报    2007.8.2    NO:5版

    本报讯(记者李新龙、通讯员许耀文、朱举洪)昨日省知识产者李新龙权局透露,仅仅比原告申请专利早8天,荆门市沙洋新生水泥厂避免了一场专利纠纷,原告被迫撤回要求赔偿50万元专利侵权损失费的诉求。   

    2004年,这家水泥厂发明了一种带封口条的粉料包装袋,解决了长期以来水泥等粉料包装袋袋口露料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当年10月20目,该厂及时通过专利事务所申请了国家专利,并于第二年10月26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今年3月,该厂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诉讼通知书,称其侵犯专利权。原告通过提供国家专利局专利检索中心的检索报告,证明了专利的有效性,其申请日为2004年10月28日。
    接到专利侵权诉讼通知书后,该厂找到专利事务所认真分析,两种包装袋确实构相同,但该厂早于原告8天申请了国家专利,因此该厂不仅没侵权,相反应该是原告侵犯了专利权。
    该厂厂长何武说,幸亏当初申请了利,否则后果不堪设想。遗憾的是,由于未能及时续交年费,导致专利成为公知技术,丧失反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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