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计报 2008.7.4 NO:3版
本报讯近日,湖北省荆门市审计局为了严格项目经费管理,控制审计成本,促进廉洁从审和效能建设,结合该局实际,制定了《荆门市审计局关于执行审计署“八不准”审计工作纪律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实行项目经费管理。凡全省全市统一组织并实行交叉审计和上审下的项目实行项目经费管理。项目经费的内容包括:住宿费、生活费、住勤补助费、车辆费(指局派车费用)、交通费、通讯费、办公费等。《规定》分别按全省统一组织到外地市交叉审计的项目、全市统一组织到县市审计的项目及该局到东宝区或掇刀区所属乡镇进行审计的项目确定不同的标准。审计结束后,由项目主审提出补助分配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如审计质量不合格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的,不追加项目经费。审计组在审计期间发生的费用不得再另行到财务室报销,也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
该《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审计成本。审计组在进点前,应按要求制订详细的审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审计内容、审计时伺,确定参与审计的人员,报分管局长同意后实施;审计组进出点要书面报告办公室,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项目,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审计方案,增加审计内容,延长审计时间的,主审应在审计期间审计方案调整的理由、延长审计具体期限以文字材料报局长审批后作财务结算的依据;审计项目无特殊情况超时的,每超时一天扣主审经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