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 2008.8.13 NO:B3O版
本报讯(特约记者何谐通讯员胡兵李勇)记者昨悉,一起系列盗撬机动车牌、要求车主向其账户汇款案.被荆门市掇刀区法院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嫌疑人王某被判刑6个月。据悉,此项罪名在荆门尚属首次判定。 今年3月13日晚、l 5日晚.王某在荆门城区将20辆机动车车牌各卸1块盗走.并在挡风玻璃上贴上其手机号和银行账号, 5名被盗车主共往其账户汇入500余元,取回被盗车牌。3月22日凌晨.王某再次作案时被抓。 法院认为,多次盗窃国家机关依.法制发的车牌,侵犯国家机关对车辆的正常管理,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官介绍,盗撬车牌行为,此前一般以盗窃罪或敲诈罪追究,这两种罪名均需达到一定犯罪金额才能定罪,因此常能逃避打击。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则不存在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