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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撬车牌属[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荆门首次判决,罪犯被判半年刑

时间:2008-08-13 00:00     来源:     作者:何谐 胡兵 李勇    点击:

楚天都市报    2008.8.13    NO:B3O版

    本报讯(特约记者何谐通讯员胡兵李勇)记者昨悉,一起系列盗撬机动车牌、要求车主向其账户汇款案.被荆门市掇刀区法院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嫌疑人王某被判刑6个月。据悉,此项罪名在荆门尚属首次判定。
    今年3月13日晚、l 5日晚.王某在荆门城区将20辆机动车车牌各卸1块盗走.并在挡风玻璃上贴上其手机号和银行账号, 5名被盗车主共往其账户汇入500余元,取回被盗车牌。3月22日凌晨.王某再次作案时被抓。
    法院认为,多次盗窃国家机关依.法制发的车牌,侵犯国家机关对车辆的正常管理,已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法官介绍,盗撬车牌行为,此前一般以盗窃罪或敲诈罪追究,这两种罪名均需达到一定犯罪金额才能定罪,因此常能逃避打击。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则不存在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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