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 2011.4.12 NO:A21版
本报讯 (特约记者荆生 通讯员邓端超 孟经纬)昨日,记者从京山县民政局了解到,该县2011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正式启动,凡具有京山县户籍的孤儿即日起均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该县民政部门确定,孤儿基本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据了解,孤儿身份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