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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山于民——新林改,富林农

时间:2009-11-29 00:00     来源:     作者:辅导部    点击:

    2006年是中国林业的改革年和收获年,这是全面启动和实施林改的第一年。林权制度改革是一场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变革,被称为“继农村土地承包后,中国土地使用制度上的又一重大改革”。
  
  近年来,我国林业产业发展迅速,林产品年产值超万亿元,进出口额占同类产品世界贸易总额的18%,已跃升为世界林产品生产和贸易大国。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将是林业产业跃入黄金发展期的重要保证。

林权制度改革现状


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伟大实践——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综述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发的次生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思考


国有林权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分析


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一个简要的回顾


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的探讨


林权制度改革与乡村治理研究


自然保护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问题探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民林业收入的影响


浅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性质与效果评价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五年记


以法律视角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档案工作


增强林改建档工作的“三种意识”

林权与林地流转

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三权”的确定


物权法视野下林权涵义辨析


论集体林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及立法


集体林地永续使用权制度研究


农区林地使用权分配模式的选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地流转初步研究


林地流转价格计算方法研究


关于林地流转问题的探讨


林地可流转,用途不准变


浅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有偿转让


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方式及经济补偿机制的实践与探讨


依法规范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几点思考


林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的思考


国有林地流转市场保障体系研究


国有林区林地流转政策保障体系研究

林权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证发放工作流程探讨


林权证发放六审把六关


林权证和土地证的关系浅析


基于GIS的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的研究与设计


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


林权投资有风险


领取或换发林权证的反思


浅析林权证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电脑图像处理技术在林权登记发证附图中的应用研究


《物权法》对现行林权登记机构的影响分析


设计统一的林权登记簿刻不容缓

林木采伐与防火管理

浅谈林权制度改革后的森林采伐管理


林权制度改革后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的探讨


林权制度改革下原料林基地建设探讨


物权法背景下滥伐林木案件定性辨析


林木采伐权的法律问题探讨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木采伐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强化森林经营,完善森林采伐制度


浅析困扰商品林发展的因素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防火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如何适应林权制度改革后的需要


森林防火气象站在森林火灾预警中的应用

林业信贷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投融资创新途径


论信贷资金对林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中国森林资源资产化核算研究


林权融资:资源优势向资本优势转化的桥梁


浅谈林权制度改革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林木资产评估在林权流转中的应用研究


应关注《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推进林权证抵押贷款证券化


破解林农融资难题


林权抵押贷款问题探讨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监控管理探讨


国外森林保险发展现状及启示


我国森林保险初探


关于建立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问题的探讨

林业经济发展现状

关于中国林业经济发展的几点思考


金融危机对林业经济运行的影响及对策


林业产业集聚与林业物流发展策略的探讨


林业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林业产业链的形成机制探析


探索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之路


论我国林业电子政务的现状与发展


论林业经济政策的危害性——以黑龙江林场的租借与发放为视角


对我国农村林业经济发展方式的思考


林业经济合作社可行性探讨


10年来中国林业经济研究进展及今后的研究方向


林业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区域林业产业结构与经济增长分析


金融危机下的海外林业产业——2009年世界林业状况相关报道  

 延伸阅读

全国林权制度改革综述:激情与活力在山林中奔涌

    国家林业局近日发布消息,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从试点到现在的4年时间,已有5.25亿亩集体山林分到林农手中,占全国集体林地面积的21%。5年内全国将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这项肇始于福建省永安市洪田村的改革,让已经开展林改的集体林区,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山更绿,林更兴,民更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的又一次伟大改革,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大创新,是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一)家庭承包经营从耕地向林地延伸: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次大创新


    我国是一个山区大国,56%的人口生活在山区,全国2100多个县市中有1500多个在山区。“七山一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庄园”是我国众多山区的真实写照。
    改革开放初期,“一分田”上的“包干到户,包产到户”星星之火,在中国大地迅速燎原,10多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得以解决。


    可“七分山”的活力却一直难以迸发。半个多世纪以来,虽然历经分林到户、山林入社、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林业“三定”(划定自留山、确定责任山、稳定山林权),“七分山”里产权依然虚置、责权利严重不统一,林业产出率低,林区发展落后,林农“守着金山受穷”,500多个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有490多个在山区。
    只有“一分田”的发展,肯定不是农村科学发展之路,也难以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继续推进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七分山”的改革,难以解放林业生产力,也不能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七分山”上的25亿亩集体林地,占全国林地总量的60.1%,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必须把农民的生产资料从耕地向山地林地扩展,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山底”向“山腰山顶”挺进!


    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颁布。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从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跨入了以建立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产权制度改革新阶段。


    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试点省份先行一步,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交给农民,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截至2006年年底,这4个省已基本完成明晰产权的主体改革。其中最先改革的福建省,明晰产权林地面积7547.5万亩,占应改面积的97.2%。


    改革试点,成效明显,中央领导充分肯定并做出重要指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又一次大的生产关系变革,适应经济发展规律、顺应群众意愿、合乎农村实际。”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5月13日在云南农村考察时指出,要坚持在林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依法享有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对林改务必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二)还山于民,还利于民,还权于民: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包山到户、包林到户,林农有了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成了山林真正的主人。还山于民,还利于民,还权于民,林改后农民迸发出来的热情和积极性,正转化为实现林业生产力大解放的不竭动力。


    林改前,山林都是集体的。“要致富,偷砍树,一夜变成万元户”,林农滥砍盗伐把一座座青山剃了光头;山林着了火,经常是“干部救火,群众观火”。林改后,“管好自家山,看好自家林”成了林农的自觉行动;在“要致富,快种树,几亩就成万元户”的激励下,林农护林造林营林积极性空前高涨,他们把山当田耕,把树当菜种,山林产出率明显提高,森林资源明显增加。

 
    林改唤春风,吹绿万重山。在福建,根据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林改这几年是该省森林资源增长最快的时期,全省活立木蓄积量比5年前增加791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增长了2.44个百分点,有林地面积净增500万亩。


    随着产权的落实,农民对林地和林木有了处置权。于是现代市场机制开始逐步引入林业经济,现代市场要素开始向林业优化集聚。


    “稳权活林,明权活制”。浙江省创新机制,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化经营,念好山水经,打好林字牌,资源小省发展成为产业大省,木业、竹业兴旺发达,花卉业、森林旅游业方兴未艾,2006年创造出1218亿元的林业总产值。产权的落实,也使得各种渠道的资金敢于投向林业。近3年来,福建省南平市社会投入林业的资金达83亿元,其中民营资金80亿元;过去3年福建省以森林资源抵押贷款的形式,获得林业建设资金25亿元。


    林改带来了林业生产力的大解放,得到最大实惠的还是林农。林改以来,通过减免税费、政策性让利和发展林业产业,加上林改拉动木材价格上涨和林地林木升值,农民来自林业的收入大幅度增加。


    林改前,江西省武宁县林农卖1立方米木材,要交木竹农业特产税32元,向乡村交管理费和提留25元,交育林基金115元,交各种规费12元。林农们形象地说,他们砍下一根竹子,才得到一双筷子;砍下一根杉木,才得一条凳子。林改中该省实行“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的减轻税费政策,自2004年以来,累计为农民让利33.4亿元。江西省统计局的调查显示,林改前,全省农民人均年林业纯收入只有278元,去年达到了490元。随着林改效益的逐步显现,农民收入还将逐年加速增长。


    辽宁作为我国北方重点集体林区,把引导农民发展后续产业作为林改必作的一篇大文章,积极培育和发展林业产业,为农民“靠山吃山,靠山致富”打下坚实基础。分林到户后,林农把林子当成摇钱树,林地当作聚宝盆,积极发展林下产业,在山林中拓展致富空间,挖掘发展潜力。林农高兴地说,“看好自己的山,种好自己的田,发家致富在眼前”。2006年到2007年,宽甸满族自治县四平村栽植冠下红松300亩,发展林下参600亩,细辛300亩,建山核桃园830亩,利用枝桠梢头发展食用菌40万袋。2006年农民人均来自林业的收入比上年增加475元。

 
    如今,福建森林资源亩均流转价格从300—500元上涨到1000—2000元,全省每公顷竹山产值增至15000多元,比林改前翻了一番多,全省主要林区农民的林业收入占到总收入的50%以上。


    (三)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科学经营迈新步,和谐林区展新姿


    确权到户,手握林权证,林农消除了怕政策“初一十五不一样”的担心;商品经济意识的增强,使农民懂得了这样的道理:不到最佳采伐年龄砍树就是“杀鸡取卵”;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又解决了林业周期长、林木变现难的难题。林改后,农民对山林资源十分珍惜,把它看作是建在山上的“绿色银行”,是“未到期的高息存折”。林农的保护意识明显增强,砍伐慎之又慎,有的农民连挖一棵竹笋都得思来想去。


    在福建永安,由于大竹收益超过竹笋收益,竹农选笋像选女婿一样认真,把不能挖的老笋做上记号,一棵棵地标出来。挖小留大,竹农护笋养竹积极性空前提高;而过去却是“挖大留小,大小通吃才最好”。当林农被林改确定为经营主体时,科学经营、可持续经营的弦绷得比谁都紧。


    和谐山区、和谐林区的建设也在林改中逐渐加强,广大林区呈现出山清水秀人和美的和谐图景。


    山林权属纠纷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林改中,江西、辽宁两省分别解决山林纠纷6.28万起和0.77万起,占多年累积纠纷数的94.3%和89.5%,许多过去纠纷不断、争斗不止的村组之间、邻里之间,现在都互谅互让、和睦相处。


    从林改中获利的农民也是改革的主体。林改中,各地坚持把重大问题的决定权都交给群众,并做到政策、程序、方法、内容、结果“五公开”,林改实际上变成了一次对林农进行的全面、深入、生动的民主法制教育,有力地提高了林区村民自治水平。村干部与群众一起公开透明地参与分山分林,干部带领群众耕山致富,干部高兴,群众满意,党群干群关系也大为改善。难怪福建省永安市洪田村村支书邓文山说:“林改后,村支书也当得有意思多了”。


    林改后,林农专注于山林经营,安居乐业。不少集体林区,通过林改收益的二次分配,村财实力明显增强,为民办实事的能力显著提升。福建邵武、永安等林区很多村利用集体积累的资金,铺设公路、改造电网、安装电话,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给老人发养老金,给孩子发助学金,给农户发合作医疗补助。“老有所养、困有所帮、幼有所教、病有所医”,正大步走进林区农民的生活。


    山,还是那些山;人,还是那些人。可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以后,那山所迸发出的活力,那人所释放出的激情,如此的惊人!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一手牵着国家生态,一手牵着群众实惠。事实证明,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调整林业产权关系,将山林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交给农民,农民经管林子和增加收入就进入良性循环,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有机统一。


    周总理生前曾为林业发展描绘过一幅壮丽宏图:“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我们相信,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铺开,深入发展,这幅宏图,一定会在神州大地逐步展现。

 

林权制度改革如何让农民受益?(政策解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是指导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作为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这项改革和13亿国人息息相关,将给广大农民、林业系统等相关人士带来具体实惠。 

 
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要通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有三层含义:林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林地所有权派生的用益物权,林地所有权是权利人对林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相对于林地所有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在承包期届满时应将林地返还给所有人;林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林地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林地,不得妨碍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行使权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具有对林地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第三人的侵害

  尊重农民的意愿和民主权利¸

  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老百姓发明的,一定要尊重农民的创新精神,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农民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更多地听取老百姓的意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使农民对改革的方案、过程、结果满意。一定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把改不改、何时改、怎样改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群众,做到发挥民智、符合民心、体现民意,决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强制推行,让农民真正当家作主。

  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

  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始终把依法操作作为基本准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

  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同时,要处理好历史和现实的关系。对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流转的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三过”集体林地,改革时要认真研究、认真解决,可以采取期权分山、利益调整等方法,合理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透析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了农民的利益 为了河山的秀美

    2009年6月22日,是中国农村改革发展史上永远值得铭刻的日子。带着艰巨的任务,肩负着光荣的使命,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召开的首次林业工作会议。会议传递出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信号——进一步促进新形势下林业的改革发展,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新时期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突破¸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一直处于探索之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和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林地蕴藏的巨大潜力没有得到充分的释放。


  作为一个多山的国家,我国的山区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69%,其中林业用地面积为2.8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27%。长期以来,林业一直是国民经济链条上的弱势产业。18亿亩耕地解决了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43亿亩林地却没有解决13亿人的用材问题,更没有满足社会对生态的需求。“林业弱、林区困、林农穷”的现状逐渐浮出水面,成为我国“三农”问题的新瓶颈。

    同时,占我国总人口56%的山区人口,其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及农业税减免政策后,粮农负担得到缓解,愈发显出林农负担较重。比如江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以前,农民出售木材仅运销环节的税费就占到木材销售额的56%。¸  在此背景下,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把25亿多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依法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显然成为挖掘“三林”潜力,发展林业、振兴林区、富裕林农的根本途径


  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06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深入福建、江西、辽宁、云南等地区考察指导,多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国家“十一五”规划,以及近几年的“两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了部署。中央提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承包期为70年,期满可以续包.


  专家纷纷指出,这是这次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与以往历次林权制度改革相比的突破所在。这项改革,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确立了农民对山林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法律地位,让百姓吃下了“定心丸”。由此,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延伸,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为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一大丰富和完善,更是遵循发展规律、顺应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的改革与创新。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

 

  从2003年起,国家在福建、江西、辽宁等地率先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5年来累计已将8.78亿亩林地分到农民手中,占全国集体林地的34.5%。在先行改革的江西、福建等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使当地山区林区乃至整个农村发生了深刻变化,焕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林改后,农民成了山林的主人,开始敢于向山上投资,舍得向林业投入,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林农的收入水平明显上升。在福建南平、三明等地,主要林区农民的林业收入已经占其总收入的50%。


  用江西省武宁县长水村村民卢位宝的话说,集体林权改革让他的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大变化”。1989年双亲离世,给他留下近万元的债务,他只得背井离乡外出打工,一去就是10余年。2003年,得知林改后卢位宝回到家乡,分得了300多亩林地。3年后,通过木材销售和加工笋干,收入达到7万元,并很快成了“有车一族”。


  截至目前,全国有5个省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正在积极推进配套改革;14个省区市的改革已全面铺开,其他省区市也正在进行试点。全国已确权到户的林地面积12.7亿亩,占集体林地的50%。


  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当前已经进入全面展开、深入推进的新阶段,一定要做到四个“确保”:保证改革大方向——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不动摇,以分为主,确保“人人有份,人人受益”;坚持“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目标不动摇,确保森林资源增长、农民群众增收;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民主决策,确保农民成为改革主体和受益主体;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


  对林改进行过多次调研的中央党校教授李兴山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次多层面的农村改革:从范围上说,由稻田种植业推进到了林业,由平地推进到山区,由主要以粮为生的农民推进到了主要以林为生的农民;从深度上说,由承包制推进到了全面的产权改革,由单纯的农村改革推进到了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它实际上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来自维普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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