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行为的处理办法
1、读者借阅书刊资料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等情况,应交本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记,以分清责任。
2、读者损坏书刊资料(如批注、涂改、卷折、污损、圈划等),如其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者,按书刊原价的15%-30%收取赔偿费。如损坏程度较严重,必须加工修补后方能继续流通者,应赔偿修补装订费10-20元。
3、读者撕剪、损坏或遗失书刊,应以原书的相同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否则按下列规定折付赔偿金。
(1)50年代以前出版的书刊按书价的25倍赔偿。
(2)60年代出版的书刊按书价的20倍赔偿。
(3)70年代出版的书刊按书价的15倍赔偿。
(4)80年代出版的书刊按书价的10倍赔偿。
(5)90年代出版的书刊按书价的5倍赔偿。
(6)2000年以后出版的书刊按书价的3倍赔偿。
(7)多卷本书遗失或损坏其中一本者,按全套价赔偿,未丢失部分仍归本馆所有。损坏单张报纸按全月合订本赔偿,单册期刊按全年合订本赔偿。
4、损坏、遗失书刊如无明确标价,由本馆酌情定价。
5、读者损坏、遗失书刊资料应主动来馆作出说明并办理赔偿手续。拒不赔偿者,本馆有权停止其借阅权利并报请上级采取行政手段勒令其赔偿。
6、读者违反规定,盗窃书刊资料,本馆除追回被盗书刊外,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5-10倍罚款,对情节恶劣者除批评教育外,还将报请有关单位给予必要的处分。图书馆对检举揭发盗窃行为者给予适当的奖励。
7、读者借阅书刊资料应按期归还,未经本馆同意逾期不还者要缴纳一定的逾期费,每册每天的逾期费为0.1元,拒不执行者,停止其借阅权利,退证时从押金中扣除。
8、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损坏目录盒抽屉一个赔20元,损坏代书板一个赔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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