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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借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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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借阅规则


 

 

一、普通图书外借规则
  1.本馆中文图书实行开架借阅。
  2.持本馆发放的借阅证,即可办理图书外借手续。
  3.办理图书外借手续时,请当面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涂画、批注、圈点、撕页、污损等,如有上述情况,请向工作人员反映;否则还图书时发现有上述情况,责任由读者自负,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如发生超期,遗失、损坏等情况,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5.外借图书借期、册数、续借:
持有本馆借阅证的个人读者,外借图书总册数为2册,借阅期限为30天:团体读者外借图书总册数为100册,借阅期限为180天。读者对所借图书应如期归还,如到期可打续借电话(0724-6030710)办理续借手续,或携带本馆借阅证(可不必带书)到外借处办理续借,续借期与相应借阅期权限相同。续借手续仅限一次。
 二、 报刊阅览规则
  1.本馆报刊实行开架式免费阅览。读者无需任何手续即可进入报刊部阅览。
  3.读者进入阅览室时,请仔细阅读相关“阅览须知”。
  4.报刊阅览室的报刊除规定可以外借的以外,其它报刊一律不准携带出外,违者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5.读者应爱护报刊,不得在报刊上涂画、批注、圈点、撕页及损坏条形码,违者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
  6.阅览室的报刊,阅览后请归还原处。
三、馆藏书刊资料遗失、污损赔偿规定
    本馆所收藏的书刊资料属国家财产。为了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广大读者借阅书刊资料的权益,根据《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造成馆藏书刊遗失或污损者,须照章赔偿。
(二)书刊遗失赔偿:
1.原则上应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修订本抵赔。
2.对于不能按原书刊赔偿者,则根据书刊资料价值和出版时间决定赔款倍率:
图书出版时间       赔款倍额(最小)
 1960年以前       15倍 
1960 -1980年     10倍      
1981年-1987年    5倍       
1988年-2000年    3倍
2000年以后        2倍
3.多卷集图书资料按整套图书的定价赔款。
(三)书刊污损赔偿:
视污损的轻重程度,按书价的10%至50%赔偿;若污损严重导致书刊资料不能继续流通,则按遗失条款赔偿。
(四)本规定所指书刊资料范围包括本馆收藏的1949年10月以后出版的书刊资料,并适用于个人借书、集体借书、邮寄借书、馆际互借。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赔偿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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